(2017)鲁1424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秀全与周红燕、张宏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全,周红燕,张宏超,张光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75号原告:张秀全,男,汉族,住临邑县。委托代理人王兆胜,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燕,女,汉族,住临邑县。被告:张宏超,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光乾,男,汉族,住址同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军,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全诉被告周红燕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秀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本案与贵院审理的原告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结果有关联,现申请撤诉待刑事部分有结果后再予以诉讼,请予批准。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