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行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闫洪恩不服榆树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洪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闫洪恩,男,194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上诉人闫洪恩不服榆树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2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洪恩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屈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