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日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海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日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海良,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严晓燕,和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日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沈家畈。法定代表人虞阿五。被执行人赵海良,男,1959年9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5702—5。法定代表人陆圳霞。被执行人严晓燕,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和月海,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日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良、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严晓燕、和月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无银行存款,车辆无法找到故一时无法处置,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亚伟代理审判员 戴张奎代理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