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德安县达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晓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安县达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晓平,江西共青宝山纺织有限公司,朱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德安县达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进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晓平,男,1974年8月10日,汉族,共青城。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宝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荣兴,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以保,男,1975年1月7日,汉族,共青城。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德安县达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晓平、江西共青宝山纺织有限公司、朱以保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426民初42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晓平、江西共青宝山纺织有限公司、朱以保应支付申请人德安县达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285907.12元,承担执行费15259.07元。本院已执行37150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晓平;江西共青宝山纺织有限公司;朱以保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邓辉龙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