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集安市泉富生猪养殖培育基地与闫广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泉富生猪养殖培育基地,闫广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88号原告集安市泉富生猪养殖培育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玉成,男,1949年5月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广礼,男,60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市泉富生猪养殖培育基地诉被告闫广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集安市泉富生猪养殖培育基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集安市泉富生猪养殖培育基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