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洋与被告赵晋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赵晋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077号原告:刘洋,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霍州市北环办北关村四区居民,住所北关村。被告:赵晋龙,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沙女沟村村民,住所沙女沟村。原告刘洋与被告赵晋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