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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洋与被告赵晋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赵晋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077号原告:刘洋,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霍州市北环办北关村四区居民,住所北关村。被告:赵晋龙,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沙女沟村村民,住所沙女沟村。原告刘洋与被告赵晋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