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剑锋与张新梅、王普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锋,张新梅,王普选,李金娥,秦文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304号原告李剑锋,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张新梅,女,汉族,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卫辉市县。被告王普选,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卫辉市县。被告李金娥,女,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秦文柱,男,汉族,1958年2月1日出生,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锋诉被告张新梅、王普选、李金娥、秦文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剑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李剑锋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