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秦庆学、王成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庆学,王成库,郭思云,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秦庆学,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成库,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东平县,现住泰安佛山。被执行人:郭思云,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东平县,现住泰安佛山。被执行人: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大羊镇清水坦村。秦庆学申请执行王成库、郭思云、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庆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全部判决内容,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超审 判 员 何振玉助理审判员 桑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