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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张军军、闫增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张军军,闫增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329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张军军,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生,住山西省代县。被告闫增花,女,汉族,1979年2月14日生,住山西省偏关县。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军、闫增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原告承担41.50元,退返原告41.50元。审判员  高艳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