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张军军、闫增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张军军,闫增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329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张军军,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生,住山西省代县。被告闫增花,女,汉族,1979年2月14日生,住山西省偏关县。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军、闫增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原告承担41.50元,退返原告41.50元。审判员 高艳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