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玲丽与罗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丽,罗建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719号原告:张玲丽,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罗建学,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张玲丽与被告罗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玲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罗建学还清原告张玲丽人民币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9月28日办理离婚。婚姻期间,被告罗建学向原告张玲丽哥哥多次借钱合计拾万余元,离婚协议时,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中作出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罗建学借女方张玲丽哥哥现金40000元,于2015年春节前还20000元,余下20000元2016年春节前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玲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山审判员 廖大能审判员 蔡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