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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海龙、孙相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龙,孙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相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于海龙与孙相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孙相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相娟履行(2017)鲁131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相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相娟的银行存款24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