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海龙、孙相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龙,孙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相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于海龙与孙相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孙相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相娟履行(2017)鲁131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相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相娟的银行存款24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