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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XX、李石朝与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保2号申请保全人刘XX、李石朝。被保全人万科,男,藏族,住四川省若尔盖县。申请保全人刘XX、李石朝与被保全人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202民保第2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保全人万科无标的物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无标的物可供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