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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小方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方,薛菊梅,陈涛,刘火儒,张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178号申请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小方被执行人薛菊梅被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刘火儒被执行人张攀关于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小方、薛菊梅、陈涛、刘火儒、张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明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