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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乾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游潺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乾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游潺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6001号原告:重庆市乾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23号(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4976934Y。法定代表人:杨海琼,总经理,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潺湲,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萍,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兵,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乾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经纪公司)与被告游潺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元经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光,被告游潺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一、工龄: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28日。二、离职原因:乾元经纪公司单方解除。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7244元。四、参保情况:乾元经纪公司未给游潺湲缴纳社会保险。五、仲裁情况:游潺湲仲裁请求:1、经济补偿25000元;2、失业保险赔偿7560元;仲裁裁决乾元经纪公司支付游潺湲经济补偿18110元、失业保险待遇7560元。六、诉讼请求:乾元经纪公司请求判决不支付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经济补偿。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工龄满两年不足两年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7244元,故其经济补偿为18110元(7244元/月×2.5个月)。原告主张被告系唐俊杰个人雇佣,因唐俊杰系原告股东,且被告从事原告经营范围的工作,足以认定被告系原告职工。原告主张最近十二个月工资中含前一年未发的提成工资,但未提供之前提成未发放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2、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龄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费。又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应比照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赔偿予以损失。本地区失业保险待遇为1050元/月,故原告应赔偿被告失业保险待遇7560元(1050元/月×6个月×12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重庆市乾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游潺湲经济补偿18110元。二、原告重庆市乾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被告游潺湲失业保险待遇7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宏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