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国清与唐令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7)川1781执1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郑国清,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唐令书,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国清与被执行人唐令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成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成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