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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877李泽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8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容,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2007年12月2日、2011年10月30日均因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七日、十五日(不执行);2008年11月8日、2010年6月3日、2010年7月18日、2010年8月5日、2011年8月20日均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十五日、五日、十日(均不执行);2010年9月7日、2013年5月22日均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姜振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容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容及辩护人姜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泽容至昆山市玉山镇吉隆市场丰瑞鞋业,趁被害人李某试鞋之际,从被害人李某上衣口袋窃得金色苹果6P手机1部。2017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泽容至昆山市玉山镇吉隆市场丰瑞鞋业,趁被害人袁某试鞋之际,从被害人袁某上衣口袋窃得OPPOR9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02元。被告人李泽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泽容赔偿被害人李某、袁某人民币各2500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泽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泽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泽容对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李泽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现在正处于怀孕期。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泽容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泽容至昆山市玉山镇吉隆市场丰瑞鞋业,趁被害人李某试鞋之际,从被害人李某上衣口袋窃得金色苹果6P手机1部。2017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泽容至昆山市玉山镇吉隆市场丰瑞鞋业,趁被害人袁某试鞋之际,从被害人袁某上衣口袋窃得OPPOR9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02元。被告人李泽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泽容赔偿被害人李某、袁某人民币各25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泽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袁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条,超声检查报告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25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泽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泽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泽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李泽容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泽容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蓉仙人民陪审员  钱晓洁人民陪审员  王雅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