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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和李凡庭;魁崇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李凡庭,魁崇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673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国明,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凡庭,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被告魁崇芬,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凡庭、魁崇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凡庭、魁崇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薄』告李凡庭、魁崇芬的起诉。审判员  崔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亚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