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明耀与徐祖德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耀,徐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明耀,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徐祖德,男,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徐明耀申请执行徐祖德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3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皖P033**小型汽车,因去向不明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着落和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从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共八个月赡养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文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