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吉良与赵立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良,赵立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474号原告:王吉良,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林杰,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振,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518号5楼、6楼。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良与被告赵立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良撤回对被告赵立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吉良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