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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755号之一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78231539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杭菊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小明,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68539433B)。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商路2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彭晓晓代书记员 陈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