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兴鹏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21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兴鹏,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大学文化,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兴鹏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兴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二、被告人陈兴鹏向中共龙岩市新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的二十八万元,属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兴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兴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兴鹏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兴鹏撤回上诉。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思鑫审 判 员 袁 鸣审 判 员 贺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瑜皓书 记 员 黄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