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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郝佳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郝佳表,陶仁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44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负责人:陈长兴。被执行人:郝佳表,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陶仁朵,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10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郝佳表、陶仁朵的存款人民币元至诸暨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