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淄博沃峻经贸有限公司与马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沃峻经贸有限公司,马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574号原告:淄博沃峻经贸有限公司,地址:临淄区敬仲镇寿济路北辛广路。被告:马少华,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地址:山东省寿光市金光街与金海路。原告淄博沃峻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淄博沃峻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