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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乔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书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2民初17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刘龙飞审判员  郭耀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