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包国信与陈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国信,陈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3076号原告:包国信,男,1964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乌兰浩特市。被告:陈玉花,女,55岁,蒙古族,无职业,住乌兰浩特市。原告包国信诉被告陈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国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74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借款日至付清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0日,被告因买房向原告借款740000.00元,约定按2%计息,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故诉至法院。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包国信起诉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信息,经本院查证也未能确认其准确的身份信息,亦未在原告提供的地址找到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应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国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包国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