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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洪敏、陈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敏,陈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敏,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权,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洪敏为与被上诉人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洪敏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审 判 员  程雪原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天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