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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陈佳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陈佳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大道西段53号1栋1层,机构代码:91510115677155338E。被执行人陈佳乐,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115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申请执行陈佳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064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佳乐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佳乐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已近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60644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陈佳乐尚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460644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