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屈代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屈代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6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中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3142J。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屈代军,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诉被告屈代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春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