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闫帆军与高县天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玉贤、何逢玲、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长宁县宏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宜宾国爱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帆军,高县天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玉贤,何逢玲,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长宁县宏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宜宾国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帆军,男,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高县天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法定代表人,周玉贤。被执行人周玉贤,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何逢玲,女,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法定代表人,牟邦洪。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宏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法定代表人,牟邦洪。被执行人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法定代表人,周其端。被执行人宜宾国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法定代表人,周玉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帆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县天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玉贤、何逢玲、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长宁县宏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宜宾国爱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812450元,执行费7646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鄢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