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康林与被告唐承强、唐承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康林,唐承强,唐承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710号原告:吴康林,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唐承强,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唐承雄,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吴康林与被告唐承强、唐承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需要采取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冬琼人民陪审员 王崇平人民陪审员 杨思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