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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康林与被告唐承强、唐承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康林,唐承强,唐承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710号原告:吴康林,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唐承强,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唐承雄,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吴康林与被告唐承强、唐承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需要采取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冬琼人民陪审员  王崇平人民陪审员  杨思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