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义提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提,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541号原告:张义提,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坤,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法定代表人:韩福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13号-301。法定代表人:娄锐,经理。原告张义提与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7元,由原告张义提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子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