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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牛延起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延起,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001号原告:牛延起,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史荐,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负责人:李伟,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陆建波,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司法局建设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科员,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汪芃芃,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李建鹏,总经理。原告牛延起与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牛延起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延起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延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延起负担。审判员  邢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