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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崇春与被申请人李明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崇春,李明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财保15号申请人:林崇春,男,汉族,1951年7月20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县。被申请人:李明柏,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申请人林崇春根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苏0116民初2265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2017)苏01民终4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明柏名下价值125万元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明柏名下价值125万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庆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吕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