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生虎与朱志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虎,朱志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882号原告:王生虎,男,生于1976年11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朱志雄,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虎与被告朱志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生虎负担。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