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特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格·汉迪哥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格·汉迪哥
案由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特248号申请人:安格·汉迪哥(ANGGAHANDIKA),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国籍: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格?汉迪哥(ANGGAHANDIKA)因与“SHENGHAI”(盛海)轮船舶所有人盛海船务有限公司(SHENGHAISHIPPINGCO,LT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SHENGHAI”(盛海)轮享有的船舶优先权30000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船员名单、盛海轮航次费及劳务费分配明细、调令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安格?汉迪哥(ANGGAHANDIKA)债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安格?汉迪哥(ANGGAHANDIKA)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