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健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健国,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健国,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连伟,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申请执行人朱健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2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2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