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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健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健国,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健国,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连伟,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申请执行人朱健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2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2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