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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冯开秀与殳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开秀,殳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1062号原告:冯开秀,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殳景荣,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冯开秀与被告殳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开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殳景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开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4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弟弟殳景腾系生意伙伴关系,原告向被告弟弟供应柴油,经结算共欠柴油款74800元。被告殳景荣于2016年3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殳景荣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殳景荣的弟弟殳景腾在蚌埠市××新区团结村开办加油点,冯开秀多次为其供应柴油。运输油品过程中,殳景荣跟车押运,油款由冯开秀垫付。后双方进行结算,殳景荣于2016年3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冯开秀油钱柒万肆仟捌佰元正74800元正欠款人殳景荣2016年3月14号”。后经催要,殳景荣至今未付所欠款项。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被告出具的欠条、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将货物出卖给被告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结算的价款数额及时支付价款。被告欠款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被告应当承担偿还所欠货款的责任。对原告冯开秀要求被告殳景荣偿还欠款7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殳景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冯开秀欠款7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被告殳景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溢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