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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陈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陈华龙,金清英,陈保良,陈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160150438Y。被执行人:陈华龙,男,1977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金清英,女,1980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陈保良,男,1969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陈四发,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华龙、金清英、陈保良、陈四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6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华龙、金清英、陈保良、陈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华龙、金清英、陈保良、陈四发即日履行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6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华龙、金清英、陈保良、陈四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华龙、金清英、陈保良、陈四发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元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提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