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邓响华、段小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响华,段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邓响华,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段小华,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邓响华与被执行人段小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响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詹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