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甲明、刘甲法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甲明,刘甲法,赵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99号申请执行人刘甲明,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刘甲法,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赵美玲,曾用名赵能,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刘甲明与刘甲法、赵美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甲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刘甲法、赵美玲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付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