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强与广州华茸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广州华茸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550号原告:吴强,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广州华茸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是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198号首层、二层合盛市场自编**号。法定代表人:林丽华。原告吴强诉被告广州华茸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先行私下协商,暂时不用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吴强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