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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兰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朱莲梅因与被上诉人华成品、陈维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朱莲梅,华成品,陈维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全全,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莲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成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成,陕西毛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博,陕西毛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维永。上诉人兰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朱莲梅因与被上诉人华成品、陈维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镇安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安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兰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朱莲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1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炜审 判 员  周驹代理审判员  林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