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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姜会志、青岛龙逸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姜会志,青岛龙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09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代表人张连怀,行长。被告姜会志,男,汉族,1975年4月22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龙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彭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姜会志、被告青岛龙逸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会志、被告青岛龙逸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