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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克某与刘某1、郭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某,刘某1,郭某,韩某2,杜某,袁某,刘某2,韩某3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377号原告: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城区应昌路东,经十街南。法定代表人:吴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信用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大榆树镇吴家村154号。委托代理人:韩某1,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信用社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告:刘某1,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郭某,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韩某2,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杜某,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袁某,男,1967年5年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2,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韩某3,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某与被告刘某1、郭某、韩某2、杜某、袁某、刘某2、韩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韩某2、杜某、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某撤回对被告郭某、韩某2、杜某、袁某的起诉。审判员王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杨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