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8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卢丽蓉与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774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原告卢丽蓉与被告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06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川0106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三段第十、十一行中“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计3年的借款利息21.89万元”补正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计3年的借款利息65.67万��(21.89万元/年×3年)”;二、第十页第四段第一、二行中“七天酒店应向卢丽蓉归还借款本金共计140.47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1.89万元”补正为“七天酒店应向卢丽蓉归还借款本金共计140.47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5.67万元”;三、第十页第五段“一、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卢丽蓉借款本金66.67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1.89万元”补正为“一、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卢丽蓉借款本金66.67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5.67万元”。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