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伍夏生与被告范秀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夏生,范秀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287号原告:伍夏生,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范秀玲,女,l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伍夏生与被告范秀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伍夏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夏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伍夏生负担。审 判 员  蒋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雷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