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伍夏生与被告范秀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夏生,范秀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287号原告:伍夏生,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范秀玲,女,l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伍夏生与被告范秀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伍夏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夏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伍夏生负担。审 判 员 蒋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雷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