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百川与张新莲、徐光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百川,张新莲,徐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百川,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丽,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新莲,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徐光武,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再审申请人钟百川因与被申请人张新莲、徐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呼民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百川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30万元借款的利息损失没有认定,实际上30万元借款双方是有口头利息约定的,张新莲也口头承认过同意给付利息。钱是可以增值的,原审判决不支持利息没有道理。二审钟百川没有上诉,是基于对事情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张新莲让钟百川多服刑四年半,现钟百川不能不要利息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张新莲上诉主张只有一点,就是30万元欠款已经用货物折抵偿还,一审不应再判决其给付钟百川30万元欠款。钟百川对一审没有判决张新莲给付其30万元的利息损失没有异议。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钟百川现以原审没有判决利息损失申请再审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钟百川对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百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树阁审 判 员 胡立军代理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