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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友联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友联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友联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5591593097F,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康庄南路417号(江北货运市场北区13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1780444445W,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湾塘村。法定代表人:周赞斌。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386号宁波市江北友联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友联物流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友联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建园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