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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碧亚与陈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亚,陈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831号原告:陈碧亚,女,汉族。被告:陈伟华,男,汉族。原告陈碧亚与被告陈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碧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被告陈伟华,男,汉族,2013年起被告陈伟华以生意需要为由分别于2013年5月5日、2014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按季度支付,期间被告仅支付过部分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伟华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5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为陈伟华,而其提供的直接证据材料两份借条具借人均为程伟华,且受送达人程伟华以书面材料向本院提出其不是本案的诉讼被告,属诉讼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碧亚的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7345元,退回原告陈碧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龙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丽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