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许忠学、许忠翠、许忠美、许忠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支公司、余学乾、许某1、许某2、许某3、杨兴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学,许忠翠,许忠美,许忠荣,许某1,许某2,许某3,余学乾,杨兴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854号原告许忠学(系死者许光碧之子),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永善县。原告许忠翠(系死者许光碧之女),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永善县。原告许忠美(系死者许光碧之女),女,1997年1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永善县。原告许忠荣(系死者许光碧之女),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永善县。委托代理人冯金强(特别授权),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1,女,2007年1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永善县。被告许某2,女,2009年2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永善县。被告许某3,男,2015年5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永善县。被告余学乾(系死者许忠能之妻,系许某1、许某2、许某3的法定代理人),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永善县。被告杨兴雄,男,1975年10月13日,住云南省永善县。委托代理人苏小敏(特别授权),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217101988R。住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负责人胡吉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华(特别授权),男,35岁,系公司职工,住永善县溪洛渡镇佛滩社区佛滩街3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忠学、许忠翠、许忠美、许忠荣诉余学乾、许某1、许某2、许某3、杨兴雄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忠学、许忠翠、许忠美、许忠荣以被告已赔偿交通事故中原告方的损失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学、许忠翠、许忠美、许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许忠学、许忠翠、许忠美、许忠荣承担。审判员 刘远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泽贵 关注公众号“”